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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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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I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室内装饰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职能,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服务,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断培育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室内装饰行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室内环境保护以及室内用品配套与陈设布置的系统工程;是融合室内设计、室内陈设、室内环保、室内装饰装修相关产业,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性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推动全省室内装饰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组织制订与实施室内装饰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开展室内装饰行业各类资格的评价与自律管理,开展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的评定;
  (三)健全完善各项自律性规章制度,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建立完善的诚信约束机制,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四)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反应会员的诉求,对行业发展和市场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建立行业和政府间的沟通渠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五)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职业继续教育,组织业内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审的申报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六)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推介新产品与新技术,推动技术进步与设计创新,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拓宽国内外市场。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研讨会、行业论坛,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先进会员企业及先进个人表彰和共创优质工程活动。发展有益于会员和行业的公益事业;
  (八)调查、收集、分析、交流、发布行业信息,建设行业网站等信息交流平台,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为行业的发展提出指导意见;
  (九)组织行业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加强协会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并配合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赋予的各项工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愿为本协会积极工作;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涉及室内设计、室内陈设、室内环保、室内装饰装修等相关产业,从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材料、设备、用品、科研、教学、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资格。
  (五)室内装饰以及相关行业领域内的专业人士等有关人员,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 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先进经验等资料。
  (六)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理事会由会长或1/2以上理事提议召集。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多延长任期1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本协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自由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16日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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