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于文哲律师供稿 ——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经第三人居间介绍,A与B达成约定,A将其新购住宅(毛坯房)交由B进行整体装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12月,B根据房屋状况出具了施工报价单,以微信形式向A发送,报价单载明施工范围含基础工程(墙面处理)、水电、泥工、木工等,价款合计85000元。后B根据A提供的设计图纸以及施工要求,对涉案房屋部分墙体进行了拆除、砌墙,B于2022年1月以微信方式向A发送第二次施工报价单,含拆除、砌墙、电木泥等工时在内合计133180元。后续装修期间,A陆续以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B支付了装修款80000元。装修工作结束后,B自制了一份《A家工程量》计算表,认定A家整体装修花费215290元,但A拒绝支付尾款135290元,B将A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上述款项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