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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装修未签书面合同,如何认定装修价款
发布时间: 2025-2-14 14:46:42 信息来源:本站信息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于文哲律师供稿 ——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经第三人居间介绍,A与B达成约定,A将其新购住宅(毛坯房)交由B进行整体装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12月,B根据房屋状况出具了施工报价单,以微信形式向A发送,报价单载明施工范围含基础工程(墙面处理)、水电、泥工、木工等,价款合计85000元。后B根据A提供的设计图纸以及施工要求,对涉案房屋部分墙体进行了拆除、砌墙,B于2022年1月以微信方式向A发送第二次施工报价单,含拆除、砌墙、电木泥等工时在内合计133180元。后续装修期间,A陆续以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B支付了装修款80000元。装修工作结束后,B自制了一份《A家工程量》计算表,认定A家整体装修花费215290元,但A拒绝支付尾款135290元,B将A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上述款项及逾期利息。
本案焦点
装修未签书面合同,如何认定装修价款?
案例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B向A提供了基础装修服务,A对此予以认可,双方之间依法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装饰装修合同是否系固定价合同。双方对2021年B制作并向A发送的施工报价单均认可,该报价单中计算分项面积时均为约数,并非实际测量面积,难以视作最终报价方案,且其整体内容也未体现固定价合同的事实,因此对被告A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双方因装修工程价款约定不明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第三方鉴定机构依据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房屋工程造价为124735.72元,B主张装修工程造价为215290元缺乏依据,A虽对《鉴定意见书》关联性提出异议,但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双方装修工程造价以鉴定意见书为准更符合本案实际,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判决A向B支付剩余款项44735.72元。
  律师建议,价款是装饰装修合同的重要内容,应由业主及施工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装饰装修价款的约定事项一般应包括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价款计算方式可以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家庭装饰场景下合同通常的计价方式为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前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装饰装修,后者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一定规模的装修施工。本案中双方对工程价款未予明确约定,法院依据鉴定报告确定的工程造价依法认定实际工程量。需要注意的是,“包工包料”等措辞只是装修行业的惯用说法,无法作为判断计价方式的绝对依据,约定固定总价方式仍需明确装修范围及项目内容。如果约定固定单价,则需明确材料信息和施工标准,避免发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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