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邓万青律师供稿 ——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业主梁某将其门市房的装饰装修工程交给装修公司承做,双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居室装修工程报价单(项目)》各一份,工程总造价8万元,工期一个月。施工前期,梁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前两次工程款共5万元。到了后期,双方就地板胶的安装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地板胶未能安装(工程报价单体现地板胶报价1万元)。此后,工程停工,双方未进行工程的分项验收,梁某使用房屋营业至今。梁某以装修质量不合格、装修延期导致经营损失为由拒付装修尾款,装修公司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焦点问题: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二、梁某是否应当向装修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案件解析:
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装饰工程应适用上述规定。案涉工程未经分段分项验收,梁某即擅自营业使用,应视为梁某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工程质量责任风险随之转移。装修公司已完成除地板胶之外的大部分工程,梁某应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尾款3万元,减去未安装的地板胶报价1万元,合计2万元的工程款。
案涉工程未经分段分项验收,客户即擅自营业使用,应视为客户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工程质量责任风险随之转移,客户不能以工程质量对抗装修公司工程余款的给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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