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党小晶律师供稿 ——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王某通过他人介绍与A装修公司协商,由A装修公司对其所属房屋进行装修,双方达成口头装修协议。装修形式为包工包料,A装修公司对王某房屋装修项目作了装修预(决)表,双方协商装修价款折后价为15.6万元,王某在预(决)表上签名,双方各执一联。随后,王某向A装修公司支付预付款:4万元整,A装修公司为其开具了统一客服票据,并在票据上载明了双方约定的厨卫吊顶、客餐厅吊顶、卧室、阳台过道吊顶的质量标准。王某在票据上签名确认。
在装修过程中,A装修公司与王某在组建的装修微信群中进行了沟通。2021年12月,A装修公司安装的一房门有色差,王某要求更换,A装修公司表示春节后更换。2022年1月份,王某预验收房屋,A装修公司将钥匙放在室外约定地点,王某将钥匙取走后再未给付A装修公司,并启用了正式钥匙,并拒绝A装修公司更换房门。随后,王某搬入家具和床,安装了壁挂炉和卫浴洁具。
A装修公司在其所持的统一客服票据上添加了装修过程中的增项,后A装修公司将决算单交给王某,王某以装修材质等不合格等理由拒绝给付装修款,双方协商无果,A装修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实际剩余的装修款8.1942万元。
2022年6月,王某向该院提出反诉,并向法院申请对工程质量、造价进行鉴定。该院依法将案卷移送司法鉴定中心。2022年9月,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建设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涉案施工质量合格。(二)涉案房屋壁布、铝合金门及吊顶的价格分别为:壁布价格为xxx元/㎡,铝合金门价格为xxx元/㎡,铝扣板平吊顶价格为xxx元/㎡,铝扣板造型吊顶价格为xxx元/㎡。该鉴定造价低于A装修公司所报单价。一审法院按鉴定造价调低价格后,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A装修公司装修款50714.5元;二、A装修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王某更换木门,王某应予配合;三、驳回A装修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王某的反诉请求。
争议焦点:
1. 王某应支付A装修公司剩余装修款的数额如何确定。
2. 合同无约定价格时,工程造价应如何确定。
案件解析:
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列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基于此可判断装饰装修合同仍由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在实践中,双方对工程价款约定不明或未约定时,施工完成后未形成结算时,通常情况下,法院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的依据。在本案中,装修工程未进行验收,双方亦未形成结算,应从业主方擅自使用开始,装修企业有权向业主主张支付工程款。另,在装修企业要求业主方支付装修款的诉讼中,业主方通常会提起反诉,以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期延误为由以此抵消装修企业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因此,在装修过程中,装修企业须留存好相关证据,将双方约定的装修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予以保存;同时应明确质量标准,若双方未约定,则装修企业的施工质量应达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