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高阳坤律师供稿 ——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日,原告张三与被告A公司签订《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张三房屋室内硬装部分装修工程,施工期为45天。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保修期限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被告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被告未派人保修的,原告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施工完毕后,双方于2017年12月1日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开工日期为2017年8月19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验收内容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供排水工程、防水工程,验收结论为合格。
2020年5月8日,原告发现房屋卫生间出现渗水问题,原告与案外人B装修公司签订《渗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房屋卫生间渗水改造工程由B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拆除墙砖、两道防水施工,地面下给排水管、淋浴房墙给水管安装,墙砖地砖恢复修复等,工期为45天。后B公司开始施工。
2020年5月28日,原告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发出《关于房屋施工质量处理的联系函》,函件的主要内容为:原告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卫生间左侧的卧室墙纸出现水印痕迹。原告认为属卫生间防水质量问题导致墙体受潮,故于5月11日对卫生间进行墙地砖拆除重新做防水层,在拆除地面砖时发现诸多电路问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3日内处理上述问题。否则,原告将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该邮件于2020年5月30日由被告方前台人员签收。
2020年5月31日,原告申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对涉案房屋卫生间现场的现状及对应渗水墙体的现场状况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公证书》。
2020年7月6日,原告与案外人B公司对涉案房屋卫生间漏水改造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17172.07元。
本案焦点问题:
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二、被告所施工的涉案房屋卫生间防水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三、若存在质量瑕疵,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委托第三方修复的费用。
案件解析:
原、被告双方就房屋装饰装修、保修条款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室内装修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施工内容中包括了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的防渗漏作了特别的规定,其保修期限为5年。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于2017年12月1日验收合格,防渗漏的保修期应至2022年12月1日,故被告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涉案房屋装修工程已经双方确认验收合格,如果原告认为该房屋卫生间防水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认为卫生间墙面出现水印痕迹属于卫生间防水质量问题导致,该主张仅系原告自己的认识,被告并未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交相关鉴定机构对出现水印痕迹的原因进行检查鉴定的结论,故不能确定卧室墙面出现的水印痕迹是因卫生间发生渗水所致。本案原告在未通知被告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下即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拆除重建。虽然原告在2020年5月31日申请公证机构进行了现场拍照,但公证机构所拍的现场状况已经是原告委托B公司施工、拆除重建20天后的现场状况,被告之前完成的施工的原始状况已经被破坏,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施工的卫生间防水存在质量问题。
在被告的施工质量确有瑕疵的情况下,原告委托第三方对质量瑕疵进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的条件是:被告在收到原告所发的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未派员履行保修责任。原告发给被告的函件,是在原告已经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20天后,显然不符合双方所签《室内装修施工合同》中关于原告可委托他人修理的条件。故,被告不应对上诉费用承担责任。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