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武慧敏律师供稿 ——
案情简介:
李某某(以下简称甲方)与某装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地点:西安市某小区5号楼1单元1104室。由乙方提供的所有相关主材、辅材及配套材料到达现场后,由乙方施工代表或主案设计师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验收,如不能及时验收,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甲方在验收主材及木作产品时,对质量不符合的产品,有权拒绝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承包:乙方包工,包套装报价单中约定的材料。工程期限共55日。预计开工日期:2021年11月4日(实际开工时间以第一车材料进场时间为准),预计竣工日期: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款为78064.58元。2021年11月4日,涉诉工程开工。2022年1月3日,李某某书写便条一张,载明:我是1104业主,因天然气管道修改问题,正在协商沟通,特同意延期自2022年1月3日到2022年2月10日。2022年5月7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告知某装修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天然气管道修改已完成,但小区不让施工,让他们签字同意。2022年5月25日复工。后李某某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装修公司支付原告违反合同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7800元。
本案焦点问题:
工期延误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案件解析: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工期延误的表观形式,分为节点延误和竣工延误。节点延误是指工程完工前,某项工作的完成迟于施工进度计划中的节点日期;竣工延误是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日期迟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工期延误的法律意义,主要指工期是否能够顺延,以及不能顺延的延误期间内的损失由谁负担。由发包人、监理人引起工期延误,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由承包人引起工期延误,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于不可抗力、不利事物引起工期延误,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相应后果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其他因素均可能引起工期延误。按引起工期延误的不同原因,可将工期延误分为以下几类:(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2)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4)因其他因素引起。
根据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李某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工期自2021年11月4日开工后55个工作日,双方确认的顺延期限为2022年1月3日到2022年2月10日,工期延误系因天然气管道修改及后期李某某所在的小区限制施工,本案中工期延误的责任并非因某装修公司原因造成的,所以某装修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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