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董立普律师供稿 ——
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某装修公司(乙方)与被告祁某(甲方)于2019年10月9日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处房屋的装修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房屋建筑面积117㎡,工程期限为120个工作日。开工日期2019年10月9日,竣工日期2020年3月30日。工程造价为128139元。并约定支付方式为:第一次付款为合同签订时支付5000元;第二次付款为水电、泥水完工支付30%;第三次付款为木工、漆工完工支付35%;第四次付款为工程竣工后七日内。
装修完毕后,祁某于2020年下半年进入使用,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涉案房屋出现墙面、吊顶裂缝等问题,祁某自行对墙面重新使用硅藻泥装修,并将吊顶拆除进行重新装修。祁某认为房屋存在吊顶开裂、冷热水管装反、卫生间瓷砖空鼓等问题,故拒绝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尾款。
后装修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以尾款未结为由,将祁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祁某支付尾款及占用资金利息。
本案焦点问题:
祁某是否有权以涉案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装修尾款。
案件解析:
装修公司对涉案装修工程已施工完毕,祁某也已入住该房屋,应视为祁某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因此,祁某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双方“第四次付款为工程竣工后七日内”的约定,装修公司要求祁某支付装修尾款的条件已成就,祁某应当支付原告装修尾款。
对于祁某辩称由于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当整改完毕之后再支付装修尾款的意见,法院认为,涉案的装修尾款支付条件已成就,房屋质保问题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进行处理,如果祁某认为装修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质保义务,祁某可以另案进行起诉。
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实务中,若客户已经对房屋验收完毕,且装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装修公司即有权要求客户支付装修款,客户不能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装修款,而是应当从质保渠道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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