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贾育厅律师供稿 ——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王某某与某装饰装修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内容为某装饰装修公司包工、包套装报价单中约定的材料。工程地点为西安市高新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工程总价款为15.88万元。工期为90日,预计开工日期为2021年3月20日。同时约定,若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某装饰装修公司每日应支付王某某工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2021年3月20日,房屋装修正式开工。房屋装修过程中,王某某向某装饰装修公司的施工人员提出,要求在主卧新做衣帽间以及隔墙。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后,施工人员针对新增项目给王某某发送了图纸及报价,并对新增项进行了施工。此后,因新冠疫情影响,装修停止施工一个月。最终涉案装修工程于2021年7月30日验收交付。
一月后,双方因新增项费用及工期延误发生争议。王某某将某装饰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本案焦点问题
某装饰装修公司是否应对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解析
计划工期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计划完成工程的期限。实际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的期限。工期延误指的是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工期顺延指发包人的原因或者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相应顺延延误的工期。
在本案中,约定的工期为90日,即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在施工过程中,受新冠疫情影响装修停止施工一个月。因该情形属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属于非施工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故工期应顺延至2021年7月20日。另外,在装修施工过程中,王某某提出“主卧新做衣帽间以及隔墙”新的施工要求,故施工期限应合理顺延,顺延10日系合理期限。因此,涉案工期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增项造成的工期延长,均非某装饰装修公司的原因所造成的,故某装饰装修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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