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赵卓律师供稿 ——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装修公司于2016年8月27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同日张女士支付了工程款46000元及设计费8000元。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周期60天,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图纸采取委托装修公司设计方式,由装修公司提供施工图纸,双方对施工图纸予以签字确认。设计合同则约定:完成房屋预交底测量后,装修公司应出具设计图纸,在业主交纳设计费后,业主在其设计方案上签字确认视为其已经提供设计服务。同时,合同约定了延误工期情况下张女士的合同解除权及相应的违约条款。2017年3月,张女士认为装修公司存在合同违约起诉到某区法院,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且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其工程款46000元及设计费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庭审中装修公司称已经向张女士提供了《设计方案(施工图)》《合同报价表》等,不同意退还设计费与工程款。但张女士称没有收到上述材料,认为装修公司并未实际准备开展工作。
本案焦点问题:
一、法院会如何认定《设计方案(施工图)》的提交?
二、张女士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工程款是否应退还?
律师解析
一、装修公司依约应至少在设计周期届满时向张女士提供设计方案,并由双方对该方案予以签字确认。现装修公司无法证明其提交法院的《设计方案(施工图)》送达时间和方式,亦没有张女士签收证据,法院会认定装修公司没有按期交付设计方案。
二、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消灭。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装修公司延误工期情况下的业主的解除权,故张女士有权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基于设计方案是实际施工的前提,故上述行为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并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由装修公司向张女士返还工程款46000元、设计费8000元及给付相应违约金。
律师建议
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保护装修公司合法权益,建议装修公司在履行装修合同时应注意交付留痕,对于室内装修各环节(如:本案的施工方案和设计方案),应当注意在获得业主准许后,有业主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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