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李艳律师供稿——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0日,甲与乙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xx、xx号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工程造价为2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于2019年9月13日到xx、xx房的物业公司申报登记装修工程,同月16日,物业公司告知乙案涉房屋已更换装修公司。
根据物业公司出具的房屋装修登记证记载,xx、xx号房已申报登记装修工程,装修公司为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开始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结束时间为2020年1月7日。乙提交的xx、xx号房的装修巡查记录表、现场照片显示,丙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8日进场施工。乙主张其对案涉xx、xx号房进行了测量、平面设计、装修选材、提出及修改装修方案等工作已超过大半年时间,为甲解决装修事宜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成本。
涉案工程项目为两套房产,约定由乙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装修,工作量非常大,甲逾期付款,且在没有任何通知、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更换装修公司,导致乙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乙遂诉至一审法院。
本案焦点问题:
一、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是否生效
二、甲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解析:
首先,案涉合同对于甲委托乙装修的房屋数量、装修价款、施工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约定,并明确约定合同和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且该合同未另附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故该合同依照约定于2019年9月10日双方盖章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其次,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以双方签署附件即装饰工程预算表和工程设计图纸为生效条件,故双方未签署附件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双方对于附件内容产生争议,可按合同约定通过协商乃至诉讼的方式解决。
最后,从广义上看,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在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虽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赔偿承揽人由此产生的损失。
本案中,装饰装修合同生效后,乙作为承揽方势必开始为履行合同进行实质性准备,甲并未及时通知乙解除合同,预防或者减少乙的损失,而是擅自与第三方签订新合同,属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乙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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