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冯小飞、刘燕英律师供稿——
案例介绍:
2019年7月9日,家好装饰有限公司与贺某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贺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施工,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13万元,工期共计90天,应当于2019年10月10日完工。同日,贺某给付家好装饰有限公司5万元首期装修款。装修过程中,贺某又实际分两次给付3万元及1.8万元,共计9.8万元。后因为双方之间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工期一再拖延,双方于2020年2月19日协商解除了2019年7月9日所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贺某对照装修项目表,认可家好装饰有限公司6.8万元的工程量,认为应当返还其工程款3万元。但家好装饰有限公司认为合同装修款13万元不包括增项装修项目的费用,贺某给付的1.8万元是增项装修项目款项,而增项装修项目已经部分安装至房屋中,应在返还贺某的款项中予以抵销。双方僵持不下,贺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返还工程款数额。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贺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家好装饰有限公司返还3万工程款。
争议焦点:
贺某支付的1.8万元是否应当认定为增项项目装修款项?
律师分析:
首先,家好装饰有限公司与贺某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其次,双方当事人因为工期问题协商解除上述合同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好装饰有限公司应将已经收取但尚未用于装修的款项予以返还。本案中,家好装饰公司提供的增项项目退款表是单方制作,且无贺某的签字确认,对于装修增项无法作出有效证明。因此,该1.8万元被认定为是贺某根据装修合同给付的装修款。故法院认定贺某支付家装公司共计9.8万元,家装公司应当向贺某返还工程款3万元。
律师观点:
在家装过程中,家装企业应当增强书面证据意识。首先,消费者可能会因为出现新想法而修改装修图,在原有的装修项目中增加新项目,但双方之间出于各种原因而未能签订补充
合同,仅有口头约定是不利于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当后续发生争议时家装公司可能就会陷入类似案例中的苦恼情形。因此为保障家装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双方后续出现冲突和纠纷,建议家装企业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就应将工程项目和工程量予以确认,对于新增项目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要求消费者在转款凭证中注明费用明细。在法庭审理中,这些经消费者确认的书面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度。
另外,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多种多样,确定哪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是法院在认定延误工期赔偿责任时需要的重要依据。如果是因为消费者在施工过程中未做好配合工作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工,家装企业也要收集存留相关证据材料,在纠纷审理过程中会帮助法官作出合理判断,以保护企业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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