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于文哲律师供稿——
案情简介:
A公司与张某签订装饰装修某材料供应合同,约定A公司为房屋供应装饰装材料并安装,合同总额暂定10万元,根据单价据实结算。合同约定签订后3日内支付预计总货款的50%作为预付款;货物供至总供货量的50%并安装完毕后再支付总货款的30%,供货安装完毕一周内验收支付剩余20%及追加部分款项。合同还约定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在满足施工条件下,30天内完成安装;张某应当向A公司提供详细的技术规范、图纸并签字确认;以合同及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用料计划、收料单为准。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A公司支付5万元。A公司方于9月份进场施工,11月因与张某发生争吵后离场。A公司离场时,涉案工程并未施工完毕。
目前,涉案工程已经另由他人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A公司、张某均认可涉案房屋内装饰装修某材料的用量、型号与双方合同的约定基本一致,总价款约10万元。A公司因与张某对于后续工程款的支付沟通无果,遂提起诉讼。
本案焦点问题:
一、装修工程未完成全部施工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对工程量进行认定?
二、A公司是否应当取得剩余合同款项?
案件解析:
A公司、张某签订的装饰装修某材料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A公司离场后,张某另找他人施工完毕,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
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相应证据。A公司撤场后,张某并未保存现场,且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涉案工程大部分是由其另找他人施工完毕的,因此对于张某主张A公司除了负一楼踢脚线之外,其他工程均未完工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A公司也未提供经张某签字确认的用料计算和收料单,且其自认撤场时涉案工程并未竣工,因此对于其主张其完成的工作量为10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因A公司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其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工程,根据A公司、张某提交的照片对比,结合A公司自认,可以认定楼梯踏步及墙面的裙墙加的大理石、楼梯墙面黑线上方的装饰装修材料、电视背景墙、楼梯侧面的部分装饰装修材料不是A公司制作安装的,且楼梯踏步也未收口。据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A公司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量为8万元,张某已支付5万元,张某应当将余款3万元支付给A公司。因双方并未确认工程量,张某应付款数额当时也无法确认,因此对于A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给A公司剩余工程款3万元。
律师建议:
1、装饰装修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对于关键条款如工程量、工程质量、竣工日期、违约条款及解除合同的情形等必须详细约定。
2、若需要与对方解除合同,但已签订的合同对解除条件无明确约定的,需与对方积极协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并对合同解除时的工程现状做好证据固定和保全。
3、对装饰装修公司的建议:
工程进度及材料供应等基本义务需定时并及时与装修业主进行书面签字确认,待装修业主进行书面确认后再开展下一工期;
明确工作量完成的工作时间,对于工作进度予以留档。尽量在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各节点的日期;
履行装饰装修合同过程中,若发生无法履行或不可抗力时,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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