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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施工工程出现增减项时书面确认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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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11 11:04:49 信息来源:本站信息 |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张一鸣律师供稿——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3日,迈道公司与新艺城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新艺城公司承包迈道公司室内卡丁车俱乐部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迈道公司确认的装修施工图所示的全部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工程等,合同总造价暂定为1,080,000元。双方约定施工中如出现增减项,工程量据实核算,签证单由双方签字认可。工程量超过10%要签订《补充合同》。
2015年7月10日装修工程完工,迈道公司于同年7月19日即投入运营,双方未办理验收及交接手续。
新艺城公司认为该项目实际总造价为1,300,000元,但迈道公司仅支付了575,000元,欠付725,000元。迈道公司认为新艺城仅完成366,372元,超付208,628元。
新艺城公司认可其主张的工程量变更增加部分没有双方确认的签证单,仅是迈道公司人员口头现场确认,双方也未就变更增加部分按合同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迈道公司主张新艺城公司仅完成366,372元工程量,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就争议的工程量问题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
本案焦点问题:
一、案涉装修工程的工程价款应为多少?
二、装修工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新艺城公司是否应承担维修费用?
案件解析:
一、案涉装修工程的工程价款应为多少?
工程鉴定的前提是工程量确定。现新艺城公司主张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迈道公司主张新艺城公司未完成涉案工程,但亦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支持,且其认可该俱乐部已于2015年7月19日投入使用,并在之后向新艺城公司支付工程款,考虑到双方均不能举证确定工程量的情况,故可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认定工程价款为1,080,000元,扣除迈道公司已支付的575,000元,欠付工程款为505,000元。
二、装修工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新艺城公司是否应承担维修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涉案工程未经过验收,但迈道公司认可自2015年7月19日开始投入使用,同时,从迈道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看,2016年8月之前的维修费用仅为2,351元,且无法确认属于工程质量问题还是运营维修保养;2017年3月花费40,347元,虽然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但因双方合同未约定保修期,且此时距工程投入实际运营使用已近两年,故新艺城公司不应当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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