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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装饰装修合同能约定管辖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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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9-1 10:46:35 信息来源:本站信息 |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武慧敏律师供稿——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天禾公司以第三人名义与汉能公司签订《汉能芜湖体验店展厅设计规划、装修装饰合同》,约定天禾公司以第三人名义承接汉能公司的装修工程。同时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即汉能公司)人民法院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天禾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汉能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价款。天禾公司起诉至不动产所在地安徽镜湖法院,请求判令汉能公司向天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焦点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管辖或约定的管辖是否有效?
案件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
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对于专属管辖案件当事人约定的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属无效,因此对于装饰装修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除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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