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进行证据保全的意义?
案件解析:
一、蓝天公司主张的质量瑕疵,是否在保修期间?
甲乙双方在《室内装修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关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第四项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本案中,甲方所施工的是装修工程,但其施工内容中包括了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的防渗漏作了特别的规定,其保修期限为5年 。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乙方所施工的装修工程中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的防渗漏,其保修期限应当适用5年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因此,蓝天公司主张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间。
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进行证据保全的意义?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瑕疵出现后承包人应当及时予以修复,如果承包人不及时修复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案中,发包人主张因承包人未及时承担质量保修义务而按照约定自行修复,但其在修复前应当对工程质量瑕疵的事实证据予以保全,该事实的证明属于是发包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承包人赔偿的举证责任范围。显然本案发包人在修复工作开工以后才进行证据保全,建筑工程现场已被破坏,无法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故发包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