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贾育厅律师供稿——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日,刘某与西安市某装饰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西安市某装饰公司为刘某装饰装修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某小区面积约16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截止期限为2020年5月1日。合同签订后,西安市某装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刘某按约定支付了一、二期工程款以及水电改造工程款。
2020年4月20日,在未经双方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刘某就已经更换钥匙,实际入住该房屋。刘某入住1月后,以涉案房屋的主卧室墙壁存在多处裂缝,认为西安市某装饰公司装修的涉案房屋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西安市某装饰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焦点问题:
一、涉案装修房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西安市某装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西安市某装饰公司装修涉案房屋后,在尚未竣工验收,尚未交付的情况下,刘某便更换钥匙,并实际入住。刘某在入住前对涉案装饰工程的卧室墙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明知的,其入住行为应视为其对该部分装饰工程的质量是认可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西安市某装饰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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