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供稿——
案例简介:
2018年11月14日,阳光酒店(合同甲方)与亮彩公司(合同乙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自己从事经营酒店的装饰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合同的主要约定为,工程内容:酒店内天、地、墙及家具、洁具、墙纸、灯具等;工程承包内容:合同内整装;开工日期:2018年12月1日;竣工日期:2019年3月30日。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85万元,分3期支付,具体支付进度款的节点为合同签订当日、全部完工、交付一个月;乙方若未按合同内约定的时间完工,每天须按照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赔偿甲方的损失;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乙方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可停工并终止工程保修服务。甲方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赔偿乙方违约金且甲方支付的订金不退换。合同附件清单中对装饰所需使用材料的品牌、数量及规格型号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完工的解除权。合同签订后,乙方晚于约定时间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导致乙方逾期20天交房给甲方,但阳光酒店的装修工程已完工。甲方除第一期进度款外,后期均有逾期付款情况。甲方以房屋尚存在工程瑕疵、部分家具无法使用为由主张未完全完工,不能算交付,要求乙方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工程款600000元,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000元;赔偿逾期交房导致的经营损失100000元。
争议焦点:
一、阳光酒店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二、逾期交房的可得利益损失约定的意义?
案例解析:
一、阳光酒店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关于解除权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除双方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外,第52条法定解除的情形主要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里没有约定逾期完工的解除权,事后也没有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由于涉案酒店的装修工程已完工,亮彩公司的逾期行为并没有导致阳光酒店合同目的不达,故阳光酒店不能解除和亮彩公司之间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涉案装饰工程的瑕疵,阳光酒店可以根据《民法通则》134条第(六)项的规定,要求亮彩公司通过修理、重做、更换等方式予以整改。因此,合同签订各方可以将常见的工期延误或逾期付款情形下的单方解除权在合同中体现,让合同对方提起知晓对逾期履行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逾期交房的可得利益损失约定的意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可得利益损失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虽然目前法院可能会支持,但实践中因无法确定损失标准及范围,最终可能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据此,合同签订方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另一方己方的合同目的,让对方对逾期完工对己方可能造成的经营损失有合理预判、预见。 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可得利益损失的标准及范围,法院支持己方的诉求也就有理有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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