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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暨申报入库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8-2 17:17:17 信息来源:本站信息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文件

陕室协字〔20179

                                                                      

关于发布《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暨申报入库专家的通知



各地市室内装饰协会(办)、各团体会员、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专家是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的骨干和脊梁,更是决定未来行业走向的战略引领者和实践者,是行业的宝贵财富。为了更好的向社会宣传和推介行业专家,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让专家在装饰技术标准制定、设计评奖、工程评优、资质评定、争议调解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经省室内装饰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立“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专家库”。现将《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予以发布,并就申报入库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类别

   装饰设计、装饰施工、装饰材料、室内陈设、智能装饰、装饰评估、装饰监理、技术咨询、法律、文化教育等。

  二、申报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为协会出谋划策并积极配合协会工作;

  2、熟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3、从事装饰及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中级职称或实际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在本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4、健康状况良好,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三、 申报入库专家应提交的资料:

1、个人简介(200字以内,主要介绍个人专业成果、获奖及担任社会职务情况);

2、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入库专家登记表;

3、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核对原件)。

四、申报程序:

1、拟入库专家按上条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2、地市推(自)荐入库专家的申报资料报送地市室内装饰协会初审后报送省室内装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3、西安市推(自)荐入库专家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室内装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4、省室内装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省室内装饰协会领导批准;

5、省室内装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结果向社会


附件1  《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入库专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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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专家库管理颁发》


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指导作用,建立一支专业性强、技术水平高、相对稳定的专家队伍,推进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从省室内装饰行业及相关专业领域中聘请的专家群体。

第三条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下设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室内装饰协会秘书处),负责对各地、各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入库专家实施日常管理和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为协会出谋划策并积极配合协会工作;

  2、熟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3、从事装饰及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中级职称或实际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在本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4、健康状况良好,年龄在70周岁以下。

第五条 申报入库专家应提交的资料:

1、个人简介(200字以内,主要介绍个人专业成果、获奖及担任社会职务情况);

2、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入库专家登记表;

3、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核对原件)。

第六条 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1、拟入库专家按第五条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2、地市推(自)荐入库专家的申报资料报送地市室内装饰协会初审后报送省室内装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3、西安市推(自)荐入库专家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室内装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4、省室内装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省室内装饰协会领导批准;

  5、省室内装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对于在室内装饰行业中特需的专家,经本人申请并经省室内装饰协会领导批准,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为全省室内装饰行业做好政策咨询,争议调解;

(二)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审查工作;

(三)参与室内装饰行业技术攻关、设计大赛评审、优质工程评选、装饰成果鉴定(评价)等工作;

(四)参与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评审工作;

(五)参与有关行业标准培训、交流、宣贯和研讨等活动。

第八条 专家的权利

(一)对被审查的事项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可向被审查事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提供试验和测试结果;

(三)享有表决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审查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签字结论上签字;

(四)有获得文件和资料等知情权,但应严格按照规定保守秘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提供技术服务所得的报酬。

第九条 专家库的专家类别分为:装饰设计、装饰施工、装饰材料、室内陈设、智能装饰、装饰评估、装饰监理、技术咨询、法律、文化教育。

第十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4年。任期结束时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一条 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所在单位或专家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室内装饰协会领导批准,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二)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和安排的工作;

(三)受刑事处罚者;

(四)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者;

(五)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者。

第十三条 省室内装饰协会对专家在行业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室内装饰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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